第474章 判断案情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第474章 判断案情(2/3)

严谨,每一个法律术语都嵌在它该在的位置。

被告人谢小为,男,二十岁,中南大学学生。案发时间:去年七月十四日。案发地点:金竹山乡老虎冲村。

死者李静,女,十九岁,省城大学大二学生,暑期返乡。

指控罪名:强奸罪、故意杀人罪。判决结果:数罪并罚,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程立把这几行字看了一遍,又看了一遍。

一个二十岁的男孩,中南大学的学生,考上大学的时候“白白净净的,一笑一口白牙”。

现在他在牢里,瘦得只剩一把骨头,手抬起来都在抖。

他把判决书放在一边,翻开起诉书。

起诉书比判决书厚一些,多出来的部分是检方的举证和论证。作案动机——“因爱生恨”。

谢小为与死者李静系高中同学,谢小为曾向李静表白被拒,心生怨恨。作案手段——“酒后强奸杀人”。

案发当日,谢小为携带啤酒前往李静家中,酒后强行与李静发生性关系,因李静反抗,遂扼颈致其死亡。

关键证据——被告人指纹与死者身上提取的指纹一致;被告人衣物上检出死者血迹;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时呈醉酒状态。

指纹。血迹。醉酒。三项证据在纸面上排成一排,像三根钉子,把谢小为钉死在那张判决书上。

但程立注意到一个缺席的东西。

精液。

起诉书的举证部分,没有提到精液检测。检方列了七项证据,从指纹到血迹到醉酒状态到证人证言,但没有一项是关于精液的。这不正常。

他在接到任命之后,知道自己要从一个镇委书记变成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,工作内容跨度太大,专门托人买了十几本刑侦和法律方面的书,从刑事侦查学到刑事诉讼法学,从法医学基础到证据学原理,一本一本啃了好几天。

说不上很懂,但这些关键的方还是认真地学了的。本身对于学习这一块,程立也有的他自己的方法,要不然怎么可能考上人民大学。

那些书上写得清清楚楚——强奸案的起诉,精液检测是标配。有,就是铁证;没有,就要解释为什么没有。

他没看到解释。

程立把起诉书放到一边,翻出尸检报告。

本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