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49章 749【东宫班底】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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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9章 749【东宫班底】(6/7)

、千总等低阶武职,令其戴罪立功。

护航军费: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,需缴纳护航税。此税专款专用,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,不入国库,由监察司严格审计。

第三条:私船武装特许武装: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(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,50只火统),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,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。

武器铭牌:无铭牌火器视为军械走私,从严论处。

卷七:司法与仲裁制度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,需有便捷、专业之特设法庭。

第一条:海商衙门法庭事权独立:于泉州、宁波、广州三处分署内设「海商公判厅」,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。

适用法律:以《大燕律》为主,辅以《开海章程》特别条例,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。

商事仲裁:鼓励商帮内部、商帮之间,先通过行业公会(会馆)仲裁,再正式对薄公堂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。

第二条:涉外司法属地原则: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、水手,均适用大燕法律,由海衙公判厅审理。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(如无则不必)。

证据认定:允许番商以本国文字提供的合同、借据作为证据,但需经海衙通事(翻译)及番邦商帮领事公证确认。

领事裁判权之预防:明确声明,不承认任何外国人在大燕境内享受治外法权。除非该人持有该外邦王之正式国书,且我方另行特许。

卷八:民生、技术与远景开海不能只利于富商和朝廷,要惠及底层,长利后人。

第一条:渔民与码头力役渔盐之利:废除沿海渔民渔税,渔获可自由入城买卖。准许渔民建盐滩晒盐(非官盐之地),所获盐斤运至指定官仓卖给运往内地的盐商,增加沿海贫民收入。

力役保障:码头脚夫(搬运工)需在仓储货榷司登记入册,成立「脚行公司」,规定每日工时和最低工钱。严禁牙行拦路盘剥。

第二条:技术推广船厂开放:向民间公开大福船、广船的龙骨图纸(但核心的水密隔舱与舵桨设计属户部机密,对本国工匠公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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